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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31%]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月1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次委务会通过 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

分类:附录 时间:20240515

92.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1%]

...云南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xls    &...

云税发[2023]4号 分类: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30131

93.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31%]

...人民政府决定。三、把握阶段安排(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6月上中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细...

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 分类:综合税收政策 时间:20240229

94.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要求,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

黑税发[2023]8号 分类: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30214

95.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1%]

...缴2022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

津人社局发[2022]8号 分类: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20518

96.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31%]

...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印发)要求,2023年省税务局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不断提升纳税...

皖税发[2023]6号 分类: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30208

97.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1%]

...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市(州)、兰州新区工商联:现将《2023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2023年5月30日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

甘税发[2023]35号 分类: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30625

9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31%]

...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周大福慈善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号 分类: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30110

99.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31%]

...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分类: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30625

100. 天津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

津人社局发[2022]25号 分类: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