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有1,000项符合查询结果,库内数据总量为498,269项。(搜索耗时:0.0091秒)

查看全部 国家法规(132) 答疑库(222) 视频中心(2) 地方法规(846) 会员资料(1) 其它法规(30) 其它(16)

4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36%]

...小微企业惠普性税收减免措施,执行期限为2019年11日至202112月31日。为确保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能够准确了解掌握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充分享受税费优惠,江西税务提醒您关注以下政策内容: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分类: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190312

4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36%]

...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21年平均参保人数300人(不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缓...

冀人社发[2022]12号 分类: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20609

41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36%]

...运行流程图》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6月9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分类: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10625

414.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36%]

...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

苏人社发[2020]79号 分类: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00819

415.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6%]

...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121日起施行。  附件:cf0faccc61747c3003e8a8473ad8ae0d.doc  1.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3.月份...

宁财规发[2021]13号 分类:宁夏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11201

416.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6%]

...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1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

晋税发[2020]67号 分类: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10114

417.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事宜的公告 [36%]

...时间  2022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为202110月1日至202112月30日,参保人参保后,次月办理缴费。  202110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调整为每月5至20日期间的工作日15:00前,银行批量扣款日为每...

分类: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11008

418. 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可以申请个体户吗? [36%]

...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1日至2021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分类:专家答疑 时间:20190606

419.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36%]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12月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分类: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220107

420.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6%]

...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1日至2021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

皖财税法[2019]183号 分类: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