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有49,332项符合查询结果,库内数据总量为500,568项。(搜索耗时:0.0671秒)

查看全部 国家法规(5452) 答疑库(9827) 视频中心(315) 其它(2) 地方法规(32424) 会员资料(41) 其它(1) 其它法规(838) 其它(432)

11441. 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和昆明市医疗保障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4%]

...,个人缴费费率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45%执行,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四、调整...

分类: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190612

1144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4%]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自2007年4月3日至30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五十元罚款;5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三百元罚款;自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一千元罚款...

青地税发[2007]88号 分类: 时间:20070419

11443.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安市200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4%]

...农机字[2007]51号)精神,省农委、省财政厅决定给予我市30万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为确保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集政办发[2007]9号 分类: 时间:20070328

11444. 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在全区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4%]

...区民间组织试点工作方案  (区民政局 2004年6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民...

桥政办[2004]48号 分类: 时间:20040707

1144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间为每年3月10日,申请省级补助资金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0日。     第八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县(市、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湿地保护有关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中央或分配省级...

浙财农[2012]286号 分类: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121203

11446.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4%]

...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农业户口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年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年人口一次...

新政办[2006]151号 分类: 时间:20060907

1144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应按月报送省直属分局审核。 第十二条每季度终了30日内,集团公司根据直属企业上报资料,汇总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并按直属企业预征税款占全部预征税款的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填制《×××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

鲁国税流[1998]42号 分类: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051230

11448.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4%]

...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将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于4月30日前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一:第二批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序号   ...

沪财综[1998]25号沪价行[1998]95号 分类: 时间:19980407

1144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个体工湘政发[1986]30号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1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技术市场管湘政发[1986]42号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边境...

湘政办发[2002]1号 分类: 时间:20020226

1145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

...   1、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损失、坏帐损失每笔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投资损失、坏帐损失每笔在30万元以上的,逐级转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

苏国税发[1999]154号 分类: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时间:20060310